在云南省,一名男子因持刀强奸其大嫂,并在数日后企图杀害她未遂而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。令人震惊的是,该男子在刑满释放后,竟再次持刀前往其大嫂家中,意图泄愤。在此过程中,他不仅杀害了一名见义勇为的村民,还连续刺伤了自己的大嫂,使其受轻伤,随后逃匿。
该男子出狱后再次犯下凶案,不仅涉嫌故意杀人罪,还因累犯面临更严厉的惩罚。
尽管男子逃亡了20年,但最终还是被警方逮捕。
被男子杀害的村民的儿子表示,他将出席二审旁听,并强调其父因见义勇为而牺牲,期望得到公正的判决。他还提出了一个深刻的质问:“否则我真的想不明白,见义勇为,到底是为还是不为?”
法官在考虑死刑缓期执行与立即执行之间时,选择了缓期执行,因为他并非受害者的亲人。这让受害者无法瞑目!该男子不仅强奸并杀害了见义勇为的路人,还逃避惩罚20年,这样的罪行难道不应该判处死刑吗?
为何法官会对民愤极大的罪犯产生同情,对他们手下留情,而对那些民众认为应从轻发落的犯罪嫌疑人却判以重刑?这是法官的个人意识问题,还是法律系统出现了问题?为什么会这样?
死刑缓期执行及所谓的“慎杀少杀”原则,只有5%的正确率,不能在所有故意杀人案中都适用。针对此案,法院必须判处凶手死刑立即执行,否则就是纵容犯罪,法治中国的理念将沦为空谈,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将由谁来保障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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